某理律师事务所已经向浏阳公安局提交报案书,希望以寻衅滋事对廖主任进行立案侦查。
但许律师却觉得,浏阳纪委对廖主任处罚合情合理,事情不应该再继续追究。
这里有个关键点,那就是廖主任上门打人算不算寻衅滋事,这个事很重要,也是决定了廖主任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某理律师事务所认为廖主任上门打人这个行为,应该就是寻衅滋事,因为被打男业主危某已经多次承认自己损坏门锁的错误,同时也表示悔改之意。
但廖主任始终不接受危某的道歉,依然不停对着男业主进行威胁辱骂,而在男业主回了一句“你是威胁我吗?”,廖主任直接就上手打了男业主脑袋好几下。
即便男业主瘫倒在沙发上,廖主任还是把男业主拽了起来,继续对男业主拳脚相加,男业主两个孩子听到动静来到客厅,看到自己爸爸被陌生人殴打。
男业主小女儿被吓哭了,哭喊着“不要打我爸爸”跑到爸爸身前,可廖主任却当没听见孩子哭声一样,继续用手对着男业主进行威胁。
还是廖主任带来其中一名巡防队员看不下去,把小孩子给抱到了一边,估计是怕孩子看到自己爸爸被打,会留下心理阴影。
同时也担心廖主任会误伤到小孩子,毕竟廖主任那时候情绪很激动,恐怕不会留意就在自己身旁的小孩子,看得出来抱走小孩子的巡防队员还算有心。
因此某理律师事务所认定,廖主任打男业主存在主观上故意,应当属于寻衅滋事,并不是在和男业主沟通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这么简单,应当追究廖主任刑事责任,并且还要对廖主任开除公职。
但许律师则认为,廖主任一行四人找到男业主的时候,并没有一上来就动手,这就说明廖主任心中一开始没有要打人的企图。
只是廖主任太想完成工作任务,在和男业主沟通时没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才跟男业主发生肢体冲突,并非故意发泄情绪,因此廖主任行为不算寻衅滋事。
廖主任进入男业主家里,是经过男业主危某同意的,所以也不能说廖主任是私闯民宅,而且廖主任身为浏阳荷花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任,是有权利去业主家里了解,物业西北侧门的门锁被损坏一事。
至于说廖主任滥用职权,根据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廖主任打业主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说廖主任滥用职权也不成立。
许律师认为,虽然廖主任上门打人是不对,但廖主任因此已经付出代价,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已经是很严厉的处罚,不应该再继续对廖主任放大处理。
某些基层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确存在作风粗暴、态度不好,可有时候也是事出有因,温柔执法不会让耍无赖的承认错误,只能特殊情况用特殊手段,希望大家能给予理解。
对于某理律师事务所和许律师,我觉得双方都有理,但无论是哪种说法,还是要依据浏阳当地官方通告为准。
因为浏阳官方掌握的证据更全,无论是某理律师事务所还是许律师,都是通过短短几分钟监控,以及被打男业主妻子的话,以此来得出的推断。
因此双方的推断都是不够贴切事实的,而且依照某理律师事务所的说辞,只有刑事案件才能任何人都有报案的权利。
但廖主任上门打人算不算寻衅滋事,只是某理律师事务所主观想法,并没有证据就能落实,廖主任打人行为就是寻衅滋事。
依据疑罪从无的观点来说,不能觉得别人有嫌疑,就武断的给别人定罪,某理律师事务所现在则是疑罪从有,想当然认为廖主任打人是寻衅滋事,就因此让浏阳公安局对廖主任立案调查。
这既是对廖主任的不公平,也是对法理的不尊重,凡事都是要看证据,浏阳官方既然已经对廖主任做出了处罚,那自然就是通过仔细调查后,得出的结论。
要是觉得处罚结果不符合心里所想,就对结果提出质疑,然后要求再重新调查,如果人人都这样,那么只会陷入循环往复的僵局,这不是该有的情况。
对于某理律师事务所和许律师的看法,大家有何想说的吗?欢迎来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