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单不足以成立借贷关系
吴女士是浏阳市某保险股份公司业务员通过业务推销,最终成功向朱某推销了该公司保险产品一份,保费元。吴女士在朱某仅口头承诺购买保险,并未实际支付保费的情况下,要求同事代为垫资元,并转入朱某保险关联银行账户,后由保险公司从账户中划走。没过多久,朱某却突然因病去世。垫付的保费没有了着落,吴女士遂找到朱某的女儿,认为朱某的法定继承人,理应代为偿还这笔债务。在索取垫付保费未果后,吴女士遂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朱某女儿偿还元,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仅凭转账单不足以成立借贷关系
在庭审中
吴女士向法庭出示
当时给朱某银行账户转账元的转账单据
而本案中原告所举证的银行转账记录和同事书面证词,仅能证明当时原告经手从同事银行账户给朱某缴纳了保费,不足以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原告陈述朱某生前欠其债务,因缺乏债权凭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据此,小编认为:大家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应防范交易风险,应及时要求欠债方出具欠条或借条●医院荣获“医院称号”●双十一“尾款人”请注意购物退款、刷单、信用提额等诈骗行为!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