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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8 18:52:00

感谢*敏捷老师赐稿

本文原载《安徽史学》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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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雇代役

——宋代基层社会与朝廷役制的对话

文丨*敏捷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讲师

摘要:宋前期,民户为逃避职役重难,采取私自雇人代应州县役之法,朝廷对此屡禁不止。熙丰行雇役法后,以往的私雇代役人转换成为官雇役人,人数与专业性都得到发展。元祐时期朝廷试图恢复职役轮差之法,但承认私雇代役,于是州县役的代役人通过转换官雇、私雇,长期留于州县,渐与胥吏混同,使得衙前与州县役不再成为乡户之困,而乡役给民户带来的负担却随之突显,私雇代役现象遂有下移至乡役之势。至南宋,乡役雇直全被挪用,朝廷亦无法禁绝民户私下雇人代应保甲乡役,私雇代役由此成为南宋民户应对职役困苦的另一途径,且向义役渗透,成为南宋官府安排职役时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后代职役雇役化的经验来源。

关键词:职役代役免役法义役

唐代时开始,官府轮差乡户负责乡村的治安、收税等工作,或在州县充当办事人员,这种义务承担的“职役”,至北宋前期已成为困扰地方社会与宋朝基层统治的严重问题。宋人为解决此问题而掀起的历次役法改革也因此引起学界重视。[1]但前辈学者多从制度流变的内容讨论差役法与雇役法,而对两宋民间在制度外的应变则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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