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18时30分,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沙市中队接到报警称:在G线与浏阳市淳口镇农大村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小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现场造成一人受伤。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案发现场。到达现场时伤者已被医院,只有撞翻倒地的摩托车,和四处散落的车辆碎片,但肇事车辆和司机却不见踪影!
小车肇事逃逸民警展开调查
民警当场确认这是一起肇事逃逸事件。由于事故发生地为国道与乡镇道路交叉路段,沿途岔路口多,车流量非常大,肇事车辆又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这些都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民警在调整工作思路之后,合理分工,密切配合,认真仔细勘察事故现场,以现场为中心走访调查,查找目击证人,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民警初步调查发现,肇事车辆长期在长沙县一带活动,为避免打草惊蛇,沙市中队对案件进行秘密侦查,6月6日上午,通过四天三晚不懈工作,终于在长沙县*花镇控制肇事车辆和嫌疑人。
司机逃逸请教他人支招最终难逃法网
经审讯,肇事司机宋某系长沙县人,事发当天他驾车送一个朋友从长沙县到淳口镇,在返回经过事发路段时与摩托车发生相撞。由于自己车辆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宋某担心高额的事故赔偿和公安机关严厉的处罚,最终抱着侥幸心理决定逃逸。
在逃逸过程中,宋某刻意选择绕开了有视频监控的路段,并不断在多条道路上进行迂回绕圈,期望能够摆脱警方调查,并最终逃离了浏阳市。民警注意到,在事发后的一个多小时里,宋某手机不断向外拨打电话,原来他是在通过手机向他人咨询、求教如何在肇事后顺利逃逸。
经查,宋某系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注册车辆肇事,并在事故发生后选择肇事逃逸,事发后立即维修肇事车辆受损部位,毁灭证据,增加公安机关的调查难度。目前,宋某已被依法行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作者/来源:红网益阳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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