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拖太久,浏阳荷花街道办事处的廖勇主任打人事件的官方通报出来了。
事情的前因后果也讲的清楚,澄清了一些误会,此事算有了初步的说法,给了一些交代。
但公众仍有一些疑虑,一些追问,还是希望能有进一步的后续,不然容易给人一种“就这?”的误会。
01
首先,通报里证实了几个事:
第一,打人事件是真,廖勇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冲进别人家门殴打业主,视频里的一幕幕都是真的;
湖南街道主任廖勇打人被开除*籍
第二,网传廖勇霸占小区车位事件是真,廖勇作为街道办干部,私占小区车位多年,态度恶劣,业委会多次调停沟通无效,无奈实名举报,廖勇的霸道,业委会的委屈,都是真的。
第三,网传廖勇在KTV强行把女性拖进包房事件也是真。
只不过通报里的用词是拉拽、搂抱,没有用“猥亵”,有人开玩笑,这两个字不会是烫嘴吧?
通报的显眼位置处还点明了“酒后”二字,即廖勇酒后才发生了拖拽女性事件。
当然,我们也知道这是为了说清楚事由,但免不了有人调侃一句“酒精惹的祸”。
同时,通报里还说了,那名被强拖进包房的女性的身份是廖勇妻子的闺蜜。这个确实觉得有点搞,妻子的闺蜜就能上下其手,强拉硬抱了吗?这难道不更恶劣?
总之,违法乱纪、欺男霸女,嚣张跋扈,廖勇就是这么个货。
02
可对这个货的处理结果是什么呢?
浏阳市纪委监委给予廖勇开除*籍、*务撤职处分,由管理岗九级降为管理岗十级。
注意,有人说对廖勇的处分轻了,但其实开除*籍、*务撤职,已经是*纪和行*处分里较为顶格的处分了。
仅次于双开和开除公职,也就是说从*纪和行*纪律而言,当地对廖勇的处分是合理的。
但大家疑惑的是,难道仅仅只有*纪处分和行*处分吗?
通报里对廖勇的行为是定了性的:严重违纪违法。可现在只是给了纪律处分,法律处分呢?
廖勇闯入民宅,殴打业主,视频清晰可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为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虽然是否涉嫌触犯刑法要根据伤情鉴定来看,当地现在出具伤情鉴定报告了吗?
另外,哪怕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然,廖勇究竟违了什么法,多大程度违法,需要法律来评判,现在暂时没有法律处分,不代表将来没有,法律程序需要时间我们也都理解。
可哪怕是像别的类似事件,纪委调查处理后,是要进一步移交司法机关还是到此为止呢,起码说一句。
03
另外,被殴打的当事人说廖勇等人是强行闯入的,对此,通报里进行了否认。
通报里说:是,一开始业主不同意廖勇等人进入,但经过沟通,后来业主最终还是同意了,总之,没有强闯民宅。
其实我们明白如此解释的原因,真要是强闯民宅,这都不用讨论,直接违反《宪法》了,肯定是要担责的。
所以通报要一再说,最终是征得业主同意才进入户内的,可问题业主是怎么同意的?当时发生了什么?
“廖勇上门出示工作证并说明来意,危某不同意廖勇等人进入家中,廖勇要求其去派出所说明情况,危某不同意,廖勇等4人上前拉拽危某。后廖勇提出可不到派出所,到危某家中沟通,危某同意。”
不让进去就拉你去派出所,这跟威胁逼迫有啥区别?这不是强闯是什么?
04
不是老王非揪着条条框框咬文嚼字,一是此事影响实在太过恶劣,另外,情绪的讲一句,现在对廖勇的处理,真就是“不足以平民愤”。
别的不说,就他那三个跟班,根据通报里讲的,不是网友预测的临时工,但也没甚区别,是劳务派遣。
虽然廖主任打人时,他们在一帮给造势,但他们毕竟没动手。
非要说的话,这三人也多少有点“冤”,廖主任带他们去办事,保镖也好,造势也好,他们拒绝不了。
可动了手的廖主任,仅仅是开除*籍,但这没动手的三个跟班却直接被开除,丢了饭碗,找谁说理去啊。
所以现在的处分大家就容易误会,好你个街道办主任,打了人,犯了法,只是开除*籍,还保留管理岗位,而行*降级、撤职的处分期限是24个月。
那两年之后呢,廖勇换个马甲继续来祸祸百姓?
*员身份,干部身份又不是游戏里的复活甲,你比群众多条命?
而且出了事就开除*籍,我们群众这也不是垃圾堆啊。
以后再有这样的垃圾,请扔到垃圾处理厂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