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7名委员,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年年度报告》、《年度长沙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报告》、《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长沙市人民*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县级事业单位,设11个处(科),9个管理部,1个省直分中心,1个铁路分中心。从业人员人,其中,在编人,非在编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年,新开户单位家,实缴单位家,净增单位家;新开户职工31.09万人,实缴职工.19万人,净增职工16.77万人;缴存额.2亿元,同比增长15.83%。年末,缴存总额1.77亿元,同比增长19.11%;缴存余额.64亿元,同比增长15.47%。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与上年无变化。
(二)提取:年,提取额.69亿元,同比增长24.68%;占当年缴存额的58.61%,比上年增加4.51个百分点。年末,提取总额.13亿元,同比增长22.9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
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04万笔.8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76%、24.72%。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28万笔.04亿元,省直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76万笔36.79亿元。
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44.08亿元。其中,市中心28.2亿元,省直分中心15.88亿元。
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9.31万笔.5亿元,贷款余额.7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63%、20.39%、20.60%。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7.96%,比上年增加3.73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1家,比上年增加1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年,回收项目贷款0.4亿元。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21.08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亿元。
(四)资金存储: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89.76亿元。其中,活期0.2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2.45亿元,1年以上定期71.17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5.92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7.96%,比上年增加3.6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年,业务收入.66万元,同比增长18.18%。其中,市中心665.28万元,省直分中心.38万元;存款利息.0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61万元。
(二)业务支出:年,业务支出.02万元,同比增长18%。其中,市中心.53万元,省直分中心.49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5万元,归集手续费.34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7万元,其他.26万元。
(三)增值收益:年,增值收益.64万元,同比增长18.29%。其中,市中心.75万元,省直分中心.89万元;增值收益率1.5%,比上年增加0.0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85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2万元。
年,上交财*管理费用.85万元。上缴财*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06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44万元,省直分中心上缴.62万元。
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951.12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2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61万元,省直分中心提取.0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年,管理费用支出28.83万元,同比下降7.53%。其中,人员经费.15万元,公用经费.01万元,专项经费.67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9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5万元、.14万元、.7万元;省直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8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万元、.87万元、.9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年末,无个人住房贷款逾期。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26万元,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951.12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2%,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逾期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4%提取。年,提取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万元,未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万元,占项目贷款余额的4%。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21.87%、12.20%和15.83%。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9.18%,国有企业占8.72%,城镇集体企业占0.2%,外商投资企业占1.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8.6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5.74%,其他占15.72%。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1.23%,国有企业占25.19%,城镇集体企业占0.12%,外商投资企业占5.6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5.2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84%,其他占9.66%;中、低收入占98.58%,高收入占1.42%。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55%,国有企业占13.08%,城镇集体企业占0.07%,外商投资企业占5.8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3.6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24%,其他占16.56%;中、低收入占99.67%,高收入占0.33%。
(二)提取业务:年,45.61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69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9.1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5.5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70.88%,租赁住房占2.69%,其他占0.04%);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0.8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2.89%,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82%,其他占3.17%)。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16%,高收入占1.84%。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年,支持职工购建房.7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3.94%,比上年增加6.47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02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1.68%,90-(含)平方米占71.14%,平方米以上占7.18%。购买新房占80.11%(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15.19%,其他占4.7%。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7.11%,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2.74%,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15%。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50.98%,30岁-40岁(含)占37.52%,40岁-50岁(含)占9.86%,50岁以上占
1.64%;首次申请贷款占96.16%,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3.84%;中、低收入占99.35%,高收入占0.65%。
2.异地贷款:年,发放异地贷款笔.3万元。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9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1万元。
3.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年末,累计试点项目10个,贷款额度21.08亿元,建筑面积.53万平方米,可解决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10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36%,比上年增加11.7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年,省直分中心增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承办行1家,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年,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出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收入,并按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最低工资标准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年长沙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计算,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因此,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元。
年,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8%,最高缴存比例为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2.*策调整情况
为积极配合我市“反炒房”攻坚战,同时严控贷款资金风险,经市管委会审议通过,中心及时调整业务*策。
6月29日,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长金管委〔〕4号),一是严格执行贷款额度与缴存额度挂钩的规定,取消原有最低可贷20万元的规定;二是规定职工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不再区分职工家庭首套房是否有住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三是暂停支持单身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四是暂停支持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第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五是职工家庭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需间隔12个月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六是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注销的全部房产套数纳入家庭房产套数计算。
10月24日,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长金管委〔〕5号),暂停异地贷款业务办理(不含缴存在铁路分中心的职工),并将浏阳市、宁乡市纳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长金管委〔〕4号)*策执行范围。
12月2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长金管委〔〕8号),一是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式,将个人贷款额与缴存额紧密挂钩,可贷额度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n倍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我市个人住房贷款率挂钩,倍数n在12至20倍之间浮动。当个贷率低于75%时,可贷额度是职工夫妻双方账户余额的20倍;当个贷率高于95%时,可贷额度为职工夫妻双方余额的12倍。二是将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时限由“6个月以上”调整为“12个月以上”;三是加强借款申请人信用把关,申请人或其配偶个人信用信息中存在单笔贷款或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任一情形的、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不予贷款;四是不再支持职工家庭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以及暂停本市区域外就医的重大疾病提取和重大灾害提取(不含缴存在铁路分中心的职工);五是进一步精简了提取资料,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无需提供离职证明,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
3.利率调整情况
存款利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贷款利率:1-5年(含)以下2.75%,5年以上3.25%。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推进业务“进园区”
7月,在浏阳经开区增设住房公积金试点网点,推进业务“进园区”;11月,浏阳市管理部入驻浏阳市市民之家。目前,岳麓区、望城区、宁乡市、浏阳市管理部均进驻当地*务中心或市民之家,进一步方便缴存单位及职工就近或一站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2.推进业务“网上办”
拓宽网上业务办理范围,推进租房提取等高频业务上线办结,同时,支持